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推行
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
(试行)和《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5]3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试行)和《
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3日
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包括院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下同)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发[2002]13号文件明确的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厂务公开工作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与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本地区厂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级都要建立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善各项制度规定,推进厂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企事业单位党委、行政及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