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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次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5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原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情况、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7日内形成反馈意见,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批量裁员。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费不能协商一致的;
  2.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不能协商一致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他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要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接转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员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认定事实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本人要求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后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作为股金或其他资产冲抵。
  四、强化就业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辖区内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要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就业服务,健全分类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辖区内的失业就业状况。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的指导,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各类求职者开展经常性的就业服务活动,及时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证明》等手续,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及时统计上报辖区内的失业、就业状况。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指导。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到各类人员资源清、事业就业状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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