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动时间
从2005年10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0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摸底排查工作,摸清本地野猪分布和主要活动情况,确定重点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
(二)集中猎捕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在重点区域、重点乡镇开展集中猎捕野猪活动,确保行动效果。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果和经验,探讨有效处理本地野猪及其它野生动物保护与猎捕、保护与利用关系的方法,并于11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集中猎捕成灾野猪专项行动办公室,同时抄报市林业局、公安局。
五、行动要求
(一)明确猎捕范围。猎捕一定数量的野猪,只能在野猪分布较集中且危害严重地区的猎区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游览区、军事禁区以及人口密集区狩猎。各猎区猎捕队只能在本猎区乡镇猎捕野猪,禁止跨猎区猎捕。
(二)组织专人猎捕。每次猎捕活动必须要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参加捕猎人员必须有持枪证、狩猎证。猎捕时禁止伤害其他保护动物。
(三)严格纪律。各相关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依法规范狩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狩猎队和狩猎活动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猎枪弹具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督促落实猎枪弹具集中管理制度,确保猎枪弹具安全。
(五)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总结。请各市林业局于10月20日前将本市所辖各县行动部署和狩猎队基本情况上报省集中猎捕成灾野猪专项行动办公室。在集中猎捕阶段开始后,各市林业局要及时汇总行动开展情况,填报战果统计表5天一报,分别于10月25日、11月1日、5日、10日、15日报阶段性战果,11月20日报行动汇总战果,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县行动总结和行动期间的影像宣传资料请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集中猎捕成灾野猪专项行动办公室。
省集中猎捕成灾野猪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6042705,86438805;传真:0571-86093195。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8609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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