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驾驶人夜间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公字[2005]88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驾驶人夜间考试工作,提高考试质量,确保考试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夜间考试是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继续完善夜间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纪律,加大检查、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夜间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夜间考试人员抽取方法、考试时间及评判标准
(一)夜间考试人员抽取方法。夜间考试人员从预约参加考试的全部学员中(或以单车学员为单位),根据A、B、C类车型比例随机(如计算机随机确定、车管所民警、驾校领队或学员代表当众抽签方式)确定。参加夜间考试人员可不再参加白天实际道路考试。对夜间考试缺考人员,补考仍安排在夜间。
(二)夜间考试时间。各地可根据不同季节、天气等情况,合理安排夜间实际道路考试时间。遇有冰雹、雨、雪、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可取消当天夜间实际道路考试。
(三)夜间实际道路考试评判标准。要求学员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熟悉各种灯光开关的位置,正确操纵、平稳控制车辆,正确判断夜间车辆、行人的动态以及会车、超车、停车等基本技能,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等。考试员应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附件7《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进行评判。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要求,增加以下评判标准。
1、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及格:
(1)夜间行车未开启大灯;
(2)夜间会车在150米外或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未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
(3)起步、停车时转向灯没有使用;
(4)不熟悉各种灯光位置。
2、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