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钱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应急预案》,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敏感河段和重点污染源的辨识、评价及控制,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环保部门要会同经贸等部门结合当地企业排污情况和水体的纳污能力,制定工业企业限产减排预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度水资源。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流域的各市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5年起,各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排序情况和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环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进一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根据“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要切实加强对钱塘江治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把治污工作目标责任列入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结合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环保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治污资金主要由排污企业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2005年—2007年,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钱塘江流域环保基础设施、监控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地区、部门协作。在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内,加强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的统一协调,建立钱塘江流域污染防治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际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定期研究协调涉及全流域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部门要将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定优化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严格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源、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方面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快污染行业治理。财政部门要落实治污资金,并制定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用好、管好有关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要组织制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并监督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农村工作部门牵头负责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及向镇(乡)中转站集运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流域水资源调度、生态用水保障和流域河道保洁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渔业部门要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推动各地尽快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钱塘江流域所有市、县(市)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经济欠发达地区今年开征的,征收标准不低于0.5元/立方米。各地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尽快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科技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列入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联合攻关。卫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管理。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工作中违纪行为,严肃行政纪律,强化行政责任。省环保局负责对钱塘江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治污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