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核评分共29项,标准分10O分,另有加分4项,减分2项。
(一)基础工作情况10项,总计3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二)办理工作质量情况14项,总计5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三)代表、提案者满意情况5项,总计2O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四)加分4项,总计4分;减分2项,总计3分。
以上各项分值详细情况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评选项目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2项,按比例进行评选。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承办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标兵单位。
第九条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循办理工作规定,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二)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接收、承办到答复、总结,坚持办理工作标准,遵循办理工作范围,遵守办理工作要求,履行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办理工作质量,电子网络系统畅通。
(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基础建设扎实,保障措施有力,办理方法创新,加强同代表、提案者联系,沟通情况,特点突出,效果明显。
(四)办理工作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得力,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联系网络和工作系统。
(五)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答复率达到100%,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率达到100%,建议人、提案者对答复件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在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出30%。
第十一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办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熟悉办理工作业务,认真执行各项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办理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