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