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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

  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不得隐形交易。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合力整治违法用地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责任,形成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用地的合力。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依法保护土地的目标责任制。凡辖区内发生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基本农田的土地犯罪案件以及全国曝光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年终考评不能评为先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违法用地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要加强巡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将违法用地制止在始发状态。对重大的违法用地案件应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强化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舆论和社会监督。应建立与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工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要按照《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监察机关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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