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
(武政[2005]41号 2005年9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3号议案,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用地行为
(一)对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并以“定金”、“地价款”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牟取暴利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以项目开发为名,违规圈占农用地、破坏种植条件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擅自将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用于商业、餐饮、房地产开发,或者以出租、联营联建、入股等方式,将划拨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牟取暴利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违法用地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和城市景观的,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禁止任何规避法定审批权限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各项建设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