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违反
《管理办法》行为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
一、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基础标准
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二、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实施标准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2、《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93)
3、《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GB/T15225—1994)
4、《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50242—2002)
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50243—2002)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8484—2002)
7、《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8、《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9、《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2003)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1、《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