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第
四条明确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切实做好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本市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的管辖范围,实施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目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等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等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的市区两级机构,已在《关于公布市、区(县)建委(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工作联系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52号)予以公布,临港新城、外高桥保税区、漕泾化学工业区等相关建筑节能的委托管理机构,均可在上海建设网的“建筑建材业公示公告”栏中直接查询或者下载。
四、关于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一)标准实施
《管理办法》第
五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1、节能标准目标值
按照国家现行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其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均为50%。其中:
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用能设备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从北方到南方,围护结构、空调采暖系统和照明设备之间分担的节能率又各有所不同。
所谓节能65%,是指通过进一步改进节能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建筑使用能耗从目前的50%进一步减少到65%的水平。具体节能技术措施主要从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公共建筑还包括照明设备)等几个方面入手。
2、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为便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本市已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表,其中包括:基础标准、实施标准和专项标准。目前,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见(附件)《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主要涉及“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基础标准”、“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实施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本市工程建设规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