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实施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建建[2005]6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印发给你们,有关执行中情况请及时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
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
《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一)民用建筑定义
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
(二)新建民用建筑
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
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新建建筑是指:一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二是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
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