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行政监督。
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等便民服务的具体规定。城乡规划、建筑、房地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治理工作。
6、加强群众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坚持定期开展信访分析、重要信访督查督办、信访查结公示等制度,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民主监督权力。2005-2006年,修订《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7、加强社会监督。
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完善网络举报信箱,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积极推进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审计等机关及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和监管制度。
完善城乡规划审批、许可制度,强化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类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防止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专家审查等制度。完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体系,到2010年,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完善。
完善城乡规划许可等配套制度建设。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经验,规范实施许可行为,促进城乡规划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城乡规划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和技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制度及公众参与制度等规划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推广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加快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实行“阳光规划”。2005年出台《村镇和住宅规划建设条例》。2006年,推进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2007年,实现对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全面监测。到2010年,基本形成全省的城乡规划监督体系,城乡规划法规和规章比较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之间的城乡规划职能、权限和责任比较明确,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2、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