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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包括新制定项目、修订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每年年底拟制次年立法计划项目草案之前,应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分以下几种途径:
  (一)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定向征集;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各群众团体定向征集;
  (三)通过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不定向征集。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中。对本单位拟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取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以课题研究的形式加强立项论证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申报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文本;
  (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说明;
  (三)立项论证报告。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尽可能说明立法建议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进行立项论证的,可自行组织论证或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并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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