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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省卫生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提出的《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十月八日

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卫生厅 2005年5月19日)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和2005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从我省实际出发,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包括农村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整体推进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执法监督车辆、必须的取证工具和现场检测设备基本得到解决,卫生监督机构正常运行经费和执法经费基本能得到保障,初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网络。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省、市、县、乡四级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因素,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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