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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忠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三)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八)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九)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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