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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县(市)区上报的奖扶对象进行抽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资格,经复核确认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将名单抄报市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三级计生部门分别建立奖励扶助管理档案。县(市)区计生局建立并统一保管奖扶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个人档案要保存奖扶对象的《申请表》、《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奖扶对象见面调查表》、《奖扶对象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扶金发放回执、《年审表》、奖励扶助对象死亡证明及停发奖励扶助金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见面年审。对符合奖励条件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纳入下年度确认程序。对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要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要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扶助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配套50%。地方财政配套的50%,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从55周岁起提前纳入人员,到60周岁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不负担,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
  扩权县(市)的配套资金市级不再承担,平山属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市级配套资金由省级全部负担,辛集市的市级配套资金由省级和辛集市负担。
  市级试点高邑县的中央、省配套资金由市财政一并负担。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不含2个扩权县),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集中管理;2个扩权县(市)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县(市)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市、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七章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营业部为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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