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或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55周岁。
第十七条 凡本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在本人达到规定年龄的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村委会。
第十八条 村委会组织专人入户对申请人的有关年龄、户口性质、生育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认申请人具有申报资格的,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十九条 具备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申请人,于当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递交《申报表》,并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现存子女身份证等证件及复印件。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对象及资料进行预审,并召开村计生协会理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分别进行评议、审议。讨论通过的申报对象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村计生协会会长、计生专干、村委会主任分别在《申报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奖扶对象的个人申请、有关证件资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乡(镇)计生办、派出所、民政所等有关人员,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与调查对象逐人见面,填写《奖扶对象见面调查表》,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填写《奖扶对象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经审核无异议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公示十天,并设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分管乡(镇)长、乡(镇)长、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奖扶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及《奖扶对象资格确认汇总表》,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将初步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名单,发至各村,按统一规定式样,在村务公开栏及主要街道再次公示十天。同时将花名册、举报电话、举报箱,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计生局局长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最终资格确认。同时通过全国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个案信息,当年8月31日将公开监督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