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第九条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协调下进行,计生、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范围、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全市24县(市)区同时进行,其中高邑县为市级试点。
  第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55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月50元,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55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五章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程序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