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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治理源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立、健全和完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实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制度。凡新、改、扩建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须同时向卫生、安监等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卫生和安监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综合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
  实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制度。凡企业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说明材料,卫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制度。卫生、安监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卫生、安监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后,由卫生和安监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明确要求,依法落实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主体责任
  要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要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强化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要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证;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增强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对高毒物品、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作业的管理,其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切实履行危害因素告知义务;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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