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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建立由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协调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全市职业卫生工作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和对有关企业的执法检查,通报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职业病报告,联合调查处理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全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级安监、卫生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有效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治理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月报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必须在组织抢救和救治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监和卫生部门。各级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其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组织事故调查等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各部门之间建立月报制度,互报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
  要强化部门联动,严把有毒有害作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和长效监管关。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设立;要对使用有毒物品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用人单位,逐步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各类企业使用童工,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严控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加班加点,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经贸委要发挥行业综合主管部门的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要求,严把新企业的准入关,并对现有企业情况进行梳理,对职业危害严重且工艺和产品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情况通报安监和卫生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在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加强职工教育、安全“三同时”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
  加强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强化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控,依法查处重大职业病事故。各级安监、卫生、劳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隐患举报检查、事故检查等多种方法对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保持严控态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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