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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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