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