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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我市食品安全工作
  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建设,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市食安办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实施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完善检测体系,增加设备资金投入。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农产品生产过程使用高剧毒农药、兽药和渔药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引导、帮助、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化标准、计量等技术基础,加强质量管理;以质量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对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入市、交易、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以商品质量监测为主要方式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对经营资格、食品质量、包装标识、商标广告等的监督检查,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市食安委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科学的评价办法,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及实绩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枉法,造成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差劣或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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