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5]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严格执法,打假治劣,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作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保驾护航。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方针政策,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做好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报送、各部门工作动态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市食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承办或督办市食安委决定事项,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工作,负责信息沟通和收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安办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