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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迎接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清理整治情况的督察验收。
  (五)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6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于2006年6月中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在整治行动中的组织领导、整治力度、水质达标率、群众满意率等有关情况进行评比,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有关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实现“十五”环保目标的重要步骤,是实现市委、市政府“两个率先”战略任务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好体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有效性。各市、区专项整治方案请于7月中旬前报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区政府要把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点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要突出专项整治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有序推进各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下决心解决一批热点难点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的优势,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违章建设的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的,由水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依法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闭、取缔事项;涉及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合处理。对一些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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