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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上报调整、扩大本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当地政府督办;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提出搬迁计划,报各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时间及进度安排
  本次行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6月-7月)
  各市、区成立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构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情况;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习情况;全面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级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数量、主要污染物分布以及污染程度情况;保护区内水面、滩地种植养殖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8月-10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市、区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挂牌督办企业和项目名单;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修订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水源地水量水质调查方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醒目标志牌;上报调整、扩大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级别的设想和规划;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自查自纠阶段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10月中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
  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要提出关停搬迁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治理计划;对已经科学论证不再适合继续作为集中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建议地方政府作出调整,采取发展区域供水的方法予以解决,落实相应资金并加快实施;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以及调整后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各地要组成专门班子,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集中整治情况于2006年4月中旬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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