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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定额管理。根据省级用水定额要求,修订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城市主要产品用水定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二)节水科学管理。加强节水管理机构管理硬件和软件建设,提高节水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管理水平,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全面实行规范管理;用水企业按规定的周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在经济上适当补助;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工作培训,逐步推行节水培训制度。
  四、主要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19项:
  (一)城市用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省标和国标都要求≤0.5)
  (二)城市取水相对经济年增长指数(省标≤0.2~0.25,国标≤0.2~0.5)
  (三)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降低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4%)
  (四)城市计划用水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95%)
  (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省标≥70%,国标≥75%)
  (六)间接冷却水循环率(省标≥90%,国标≥95%)
  (七)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省标≥40%,国标≥60%)
  (八)工艺水回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50%)
  (九)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80%)
  (十)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递减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5%)
  (十一)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98%)
  (十二)自建设施供水装表计量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达到100%)
  (十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40%)
  (十四)城市污水回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20%)
  (十五)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30%)
  (十六)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冷却水循环率(省标≥90%,国标≥95%)
  (十七)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98%)
  (十八)城市自来水损失率(省标和国标都要求≤8%)
  (十九)工业水平衡测试率(省标要求≥80%)
  按照《导则》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的、量化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做好创建工作。以上19项中,重点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非居民城市公共生活用水重复利用率;城市自来水损失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苏州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以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都应建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内容,并与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节水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公益性广告等形式,多视角、多途径、多场合扩大宣传范围,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的目的和意义,做到全市用水单位、社区居民以及外来人员人人知晓,引导全社会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门密切配合、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使节水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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