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轻水污染压力,完善科学用水体系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和节水型经济,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
建设部和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包括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古城区和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的建成区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二、目标要求
根据
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考核指标要求,苏州市区从2005年起争取通过3~4年的努力,到2008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三、基础管理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管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采地下水的目标要求,全面实现地下水禁采;加强节水管理,强化节水执法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颁布《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用水单位依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