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一)质量技术监监部门统一协调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督办工作,收集、整理、上报专项整治的信息。对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售伪劣建材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二)经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察。
(五)建设部门针对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预搅混凝土、墙体及保温材料、塑料管材、门窗、节水器具、钢管、扣件等产品质量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结构性、功能性建材进行重点监管、交易登记、质量诚信等专项整治的措施,建立施工现场自控机制,强化建材使用管理力度,维护建材市场秩序,杜绝不合格建材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七)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八)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对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专门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落后小立窑水泥等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停止供电。
(九)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批发市场综合管理,协调推进建材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及健全建材批发市场商品准入制度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出本地区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专职人员,按时向市质监局上报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宁河、静海、武清、北辰、蓟县、大港、河东等区县要制定出2005年本辖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间、验收标准、防止反弹的措施,并予以落实。上报时间均为9月23日前。
(二)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到信息畅通、数据准确。各区县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地做好本地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含电子文本)。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