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管理。(1)同意下放给济南市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鉴定权。(2)同意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由济南市确认,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发证。
4.教育管理。(1)下放市属高等专科层次(含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和非学历民办高校的设置及专业审批权、学籍管理及毕业审核权,报省教育厅备案。(2)下放市属普通中专(含职业学校)与市属高校举办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资格审批权,报省教育厅备案。(3)下放中等(含高中)层次以下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权。(4)下放市属高校和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就读资格的审批权。
5.外事管理。下放20人以上的大型经贸、培训团组及出国时间超过半年的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报省外办备案。
6.环保管理。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环评文件由济南市统一管理。
7.物价管理。建立省和济南市“分级定价、属地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定调价权限的情况下,济南市统一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物价监管。(1)制定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票价,济南火车站、济南长途汽车站、济南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2)制定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代表品药品价格。(3)制定辖区内垄断经营及竞争不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4)制定辖区内省管中小学收费标准。
8.旅游管理。(1)导游员资格考试中的外语类培训、考试,以及中文、外语类笔试阅卷工作,由济南市自行管理;(2)对国际旅行社审批、三A级旅游景区(点)评定、出境游组团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在征得国家旅游局同意后,由济南市直报国家旅游局或直接管理。
9.文化管理。同意委托济南市行使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审批权、设立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的审批权,下放辖区内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权。
10.新闻出版管理。同意委托济南市行使印刷企业审批权、出版物图书批发经营许可审批及发证权。
11.安全监督管理。同意委托济南市行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权,下放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审批权,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12.质量监督管理。(1)下放质监独立赋码权。(2)济南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全部通过济南市上报。(3)下放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审批权,报省质监局备案。(4)下放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各项计量标准的申核、批准和发证权。(5)下放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授权资格。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1)下放药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药品抽验权、药品批发企业GSP专项认证的受理及现场检查权。(2)直接受理变更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修改药品说明书、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式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等注册事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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