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管理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财政部门和管委会应分别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议工作。
6.管理中心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净资产、增值收益等,以及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
7.管理中心要按规定设立投诉信箱、专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单位和职工举报。
8.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和资金运作监督,不断完善管委会议事、审议公告、成员聘任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监管起到实效,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报备案制度
1.管理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水平、工作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等情况,对其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和法人书面授权。各分中心和管理部应在授权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所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业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管委会、地方政府和分中心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2.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统计、岗位责任、档案管理和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和控制机制,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实行重点检查和稽核制度,关键岗位的业务应当审办分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轮换制度。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均应由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
3.各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对业务信息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管理人员身份认证等环节,实行授权管理操作。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要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并建立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确保设备、数据和系统运行的安全。
4.管委会应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形成的会议纪要、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应及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备案。
5.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15日内,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备案:本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的公告内容;本地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贷款额度和购买国债有关情况;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中心进行整改情况;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纠正情况;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纪委、监察、司法等机关已介入调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论;按规定应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报告和备案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