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具体审批条件和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6.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7.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包括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的,原则上应当自
《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比例不应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标准,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数核定。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加强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
1.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4.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建房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