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的通知
(沪医保[2005]136号)
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部分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矛盾,根据市政府“三医联动”改革的要求,通过规范服务,切实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医疗,市医保局决定在本市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现就有关调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㈡肝脏移植治疗。
二、调查对象
为与市医保局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
㈡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相应诊疗设施,独立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五年以上、肝脏移植三年以上;
㈢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执业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诊疗责任规范和操作制度,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
㈣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价格政策,服务项目费用合理。
三、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医疗机构应填写相应调查表项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上海市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2);
㈡属于本市相关临床执业科目许可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㈢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肝脏移植治疗项目的当次住院移植手术费用申报。
四、材料提交
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下载相应诊疗项目的调查表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于2005年10月25日前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交调查材料(地址:康定路805号;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62565055,62558001转286分机)。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表(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2.上海市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表(肝脏移植治疗)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1:
上海市部分器官组织移植治疗情况调查表
(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医疗机构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监制
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等级”栏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结果填写,如“三级甲等”、“二级乙等”,未评定则只需填级别,例“三级”、“二级”或“相当三级、二级”等。
二、“诊疗项目名称”一栏请填写规范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