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需要设置GSM移动通信室外基站或者CDMA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 (选址认定)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的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八条 (验收申请)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四)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二十九条 (验收)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和检测。验收合格的,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无线寻呼基站、数字集群通信基站
第三十条 (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无线寻呼室外基站或者数字集群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频率使用许可;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台(站)技术资料表》;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 (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的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组网方案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经营者可以进行室外基站的建设;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