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管局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运行监督)
市无管局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节 室内基站
第二十一条 (功能描述)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二十二条 (配套建设)
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批准的,市无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验收)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GSM、CDMA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条 (选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