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十三条 (干扰排除)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管局,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执照有效期)
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 (停用或者撤销)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应当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
室外基站的拆迁补偿,按照市信息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无管局《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沪信息委法〔2004〕28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设置合同的续签)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诚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