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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 (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 (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 (例会制度)
  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 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 (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 (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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