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
各区、县信息委,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