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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49号 2005年9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后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又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是贯彻实施国务院《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文件,也是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意见》,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加深对《意见》的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定,不断增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识。二是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和方法。要严格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确保《意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三是要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四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意见》的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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