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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

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0件)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捞和收集被冲散木、竹的规定(赣政发[1980]79号);
  2、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赣政发[1980]241号);
  3、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3]2号);
  4、江西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赣府发[1983]118号);
  5、江西省关于处理买卖、租赁、违法侵占土地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37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53号);
  7、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69号);
  8、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1985]80号);
  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待义务兵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95号);
  10、《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1985]102号);
  11、江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条例(赣府发[1985]122号);
  12、江西省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暂行办法(赣府发[1986]17号);
  1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退休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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