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30日)修正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国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对市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进行专题审议或者联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作出有关决议,责成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决议,按照下列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