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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第二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六)申请人所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原件3份);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上述第(二)至(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香港 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见附表1)。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附表
香港 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编号:                 ( )第  号

┌───────┬─────────────────────────────┐
│ 聘用机构  │                             │
├───────┼──────────┬─────┬────────────┤
│  姓名   │          │  性别  │            │
│       │          ├─────┼────────────┤
│       │          │ 出生日期 │            │
├───────┼──────────┼─────┼────────────┤
│  国籍   │          │身份证件号│            │
│       │          │  码  │            │
├───────┼──────────┼─────┼────────────┤
│取得律师资格 │          │法律顾问证│            │
│国家(地区) │          │ 发证日期 │            │
│       │          ├─────┼────────────┤
│       │          │  证号  │            │
├───────┼──────────┴─────┴────────────┤
│所在地司法厅 │                             │
│(局)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发证机关(章)│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06号 许可事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许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鉴定人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专业技能)。
  法律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令第62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原件各3份);
  (三)鉴定机构章程(原件3份);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3份);
  (五)资产证明及流动资金证明(复印件3份);
  (六)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3份);
  (七)每个鉴定人近3年出具的相应专业的鉴定书(复印件3份);
  (八)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原件3份);
  (九)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原件3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司〔2002〕137号)。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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