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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说明:本表填写一份,连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放入档案袋上报省厅。

  附表3
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  年度)


┌─────┬────────┬────┬────┬─────┬──────┐
│ 姓名  │        │ 性别  │    │ 所名  │      │
├─────┼────────┴────┼────┼─────┴──────┤
│律师资格 │             │律师执业│            │
│ 证号  │             │ 证号 │            │
├─────┼───┬─────────┼────┼─────┬──────┤
│律师职称 │   │ 其他行业职称  │    │文化程度 │      │
├─────┼───┼─────────┼────┼─────┼──────┤
│执业类别 │   │兼职律师工作单位 │    │发执业证 │      │
│     │   │         │    │ 时间  │      │
├─────┴───┴─────────┼────┴─────┴──────┤
│是否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外(地区)居留  │                 │
│        权          │                 │
├───────────────────┴─────────────────┤
│              年度工作总结                 │
│    (包括办理律师业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       │
│                                     │
│                                     │
│                                     │
│                                     │
├─────────────────────────────────────┤
│           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
│                                     │
│                                     │
├─────────────────────────────────────┤
│                                     │
│                             签名:年 月 日│
├─────┬───────────────────────────────┤
│律师所意见│                               │
│     │                               │
│     │                       (盖章)     │
│     │                       负责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县(区) │                               │
│司法局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 │                               │
│ 意见  │                               │
│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04号 许可事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1份);
  (三)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未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其中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第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以律师身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05号 许可事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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