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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表4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
│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
├──┬───┬─────────┬──────────────────┤
│ 执 │ 变  │   办公地址   │                  │
│ 业 │ 更  ├─────────┼──────────────────┤
│ 场 │ 后  │   办公面积   │                  │
│ 所 │   ├─────────┼──────────────────┤
│ 基 │   │  办公场所性质  │□(租赁)□(购买)□(其它)   │
│ 本 │   ├─────────┼──────────────────┤
│ 情 │   │ 办公场所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其它) │
│ 况 ├───┼─────────┼──────────────────┤
│  │ 变  │   办公地址   │                  │
│  │ 更  ├─────────┼──────────────────┤
│  │ 前  │   办公面积   │                  │
│  │   ├─────────┼──────────────────┤
│  │   │  办公场所性质  │□(租赁)□(购买)□(其它)   │
│  │   ├─────────┼──────────────────┤
│  │   │ 办公场所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其它) │
├──┼───┼─────────┼──┬─────────┬─────┤
│电话│变更后│         │传真│   变更后   │     │
│  │   │         │  │         │     │
│  ├───┼─────────┤  ├─────────┼─────┤
│  │变更前│         │  │   变更前   │     │
│  │   │         │  │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处讨论意见:      │厅领导意见:    │
│           │            │          │
│           │            │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变更登记│                  │
│           │ 时间 │                  │
│           ├────┴──────────────────┤
│           │备注:                    │
└───────────┴───────────────────────┘


  附表5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


┌─────────────────────────────────────────┐
│章程协议变更前内容:                               │
│                                         │
│                                         │
├─────────────────────────────────────────┤
│章程协议变更后内容:                               │
│                                         │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意见:        │
│                         │               │
│                         │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处讨论意见:        │厅领导意见:       │
│            │              │             │
│            │              │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变更登记时间      │               │
│            ├────────────┴───────────────┤
│            │备注:                         │
└────────────┴────────────────────────────┘

03号 许可事项: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原件1份);
  (三)《律师执业登记表》,表中贴上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原件1份);
  (四)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实习期满后,在非实习的律师所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尚需提交由实习律师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原件2份);
  (八)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或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上述第(九)项材料。
  申请人曾在外省执业的,可不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材料,但需提供原执业律师所执业鉴定。
  分所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律师所总所在省外的应提供上述第(一)至(五)项材料;总所在省内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按跨市转所办理。
  本省跨市转所应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1份,并提交上述第(一)、(三)至(五)及(八)至(十)项材料。
  凡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以及在省外有过执业经历的,申请执业前应先申请调取资格档案,申请调档须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见附表2)、《律师执业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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