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4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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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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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 变 │ 办公地址 │ │
│ 业 │ 更 ├─────────┼──────────────────┤
│ 场 │ 后 │ 办公面积 │ │
│ 所 │ ├─────────┼──────────────────┤
│ 基 │ │ 办公场所性质 │□(租赁)□(购买)□(其它) │
│ 本 │ ├─────────┼──────────────────┤
│ 情 │ │ 办公场所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其它) │
│ 况 ├───┼─────────┼──────────────────┤
│ │ 变 │ 办公地址 │ │
│ │ 更 ├─────────┼──────────────────┤
│ │ 前 │ 办公面积 │ │
│ │ ├─────────┼──────────────────┤
│ │ │ 办公场所性质 │□(租赁)□(购买)□(其它) │
│ │ ├─────────┼──────────────────┤
│ │ │ 办公场所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其它) │
├──┼───┼─────────┼──┬─────────┬─────┤
│电话│变更后│ │传真│ 变更后 │ │
│ │ │ │ │ │ │
│ ├───┼─────────┤ ├─────────┼─────┤
│ │变更前│ │ │ 变更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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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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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处讨论意见: │厅领导意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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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印章: │变更登记│ │
│ │ 时间 │ │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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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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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协议变更前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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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协议变更后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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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司法局意见: │
│ │ │
│ │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处讨论意见: │厅领导意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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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印章: │变更登记时间 │ │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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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 许可事项: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八条、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原件1份);
(三)《律师执业登记表》,表中贴上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原件1份);
(四)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实习期满后,在非实习的律师所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尚需提交由实习律师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原件2份);
(八)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或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上述第(九)项材料。
申请人曾在外省执业的,可不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材料,但需提供原执业律师所执业鉴定。
分所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律师所总所在省外的应提供上述第(一)至(五)项材料;总所在省内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按跨市转所办理。
本省跨市转所应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1份,并提交上述第(一)、(三)至(五)及(八)至(十)项材料。
凡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以及在省外有过执业经历的,申请执业前应先申请调取资格档案,申请调档须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条;《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见附表2)、《律师执业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