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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部门罚没财物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2005年8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成府发〔1999〕116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成财非〔2003〕8号)的规定,结合林业部门行政处罚的特殊性,现对林业部门行政处罚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林业部门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当场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对违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中不适合当场收缴的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对违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及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2个工作日内汇缴同级财政。
  二、林业部门依法收缴的各类物资,均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林业部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收缴的罚没物资,据其特殊性实行分类处置程序。
  (一)委托备案处置程序:易死亡、腐烂变质的活立木、野生动物等鲜活罚没物资,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收缴后,经财政部门委托可采取捐赠、放归大自然、就近动植物农贸市场变价收购等形式进行处置;相关罚没物资的收购变价款于当日缴入同级财政,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收(放归)清单或变价收购清单、变价款解缴凭据等3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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