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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
  (三)提出监督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职权)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督促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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