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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 (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 (《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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