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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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