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予以配合办理。
(四)市质监局。利用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整合、交换涉税信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五)市房管局。
1.支持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大厅实施税收征管。
2.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有关信息,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3.办理产权手续时,坚持“先税后证”,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或《不征契税公函》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4.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转让、房屋出租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调整变化情况。
(六)市国土资源局。
1.实行“先税后证”办法。对单独选址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凡未取得地税部门耕地占用税完(免)税证明的,不予转发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对集中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义务,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契税完(免)税证明或《不征契税公函》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2.对申请挂牌或拍卖转让和办理直接交易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管理。
3.密切配合地税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4.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
(七)市公安局。
1.协助征收“五路一桥”通行费,并定期、及时、准确向地税部门提出征费的相关信息资料。
2.在车辆年审时协助地税部门征收运营车船税收和车船使用税,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等信息资料。配合国税部门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征管。
3.配合税务部门打击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4.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办理《暂住证》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5.协助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监督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场专用发票。
6.协助加强对外籍个人和高收入人员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八)市财政局。
1.联合税务部门共同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下用好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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