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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员)
  市人民政府向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所驻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工作督察。
  市人民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察范围)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情况;
  (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情况;
  (四)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国土使用批准手续等涉及规划的情况;
  (五)历史文化名城(镇),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及重要资源的规划情况;
  (六)区(市)县规划工作的公开情况;
  (七)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保障情况;
  (八)城乡规划管理权限的集中统一情况;
  (九)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十)有关城乡规划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持证督察)
  督察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专员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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